为规范本院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的适用范围
本院正式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二、请休、假的种类
一)年休假
1.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年限届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年休假第2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
(二)探亲假
在本院连续工作满一年、已转正定级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和母亲不在一起居住(不包括居住在同一省区不同市县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亲和母亲的待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
5.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包括飞机票),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包括飞机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
1.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2.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下,不得请事假;已经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请事假的按事假程序审批。
3.事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4.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还应按规定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病假
病假是指干部职工确因生病需休息或治疗向单位申请的休假。
1.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2.干部职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3.干部职工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4.病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干部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5.婚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六)丧假
1.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丧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2.干部职工在外地(自治区外)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七)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产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八)看护假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2.看护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九)哺乳假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计划生育手术假
干部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
4.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5.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6.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7.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
8.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
9.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10.上述假期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十一)补休假
干部职工加班、出差占用法定节假日的,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可补休。
三、请、休假审批流程
(一)请、休假人应向政治处申领请、休假申请单,产假、看护假、一天以上病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要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除紧急情况外,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政治处不得向申请人出具请、休假申请单。
(二)政治处对请休假人已请、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申请单上注明。
(三)请、休假人持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四)请、休假人在离岗前将批准休假的申请单送政治处备查。
四、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干部职工及中层副职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层层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批。
(二)一般干部职工及中层副职请事假、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请院长批准;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政治处应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部门正职请、休假,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四)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退二线的处级干部请、休假由院长审批。
五、请休、假期间待遇
(一)请、休假人员在请、休假期间不发放加班费。
(二)请事假且未用年公休假折顶的,每请一天,在年度考核中扣所在部门0.1分,超过5天(含5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授予先进等荣誉称号。
(三)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每人每天扣所在部门的0.05分,本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授予先进等荣誉称号。
(四)工资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请休、假管理
(一)干部职工的请、休假由政治处负责管理,每月统计通报。
(二)请休假的期限以审批单确定的期限为准,请、休假期满后请、休假人应在到岗后一日内到政治处销假,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所有请、休假都应履行审批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事先口头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申请批准,但事后应按规定程序补签请休、假审批单。
(四)院纪检组、政治处将不定期对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对本人按旷工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五)中层正职请、休假离开岗位时,应向主管领导和院长报告;党组成员请、休假离开岗位时,应向院长报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制定的原请休、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