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救治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下简称诉讼参与人)突发疾病,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办案安全隐患,保障审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畅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医疗紧急救助“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诉讼参与人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市急救中心报告。
第三条 市“120”急救中心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后,应立即在最快的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进行救治。
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付费,住院医疗费在出院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结清。
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积极联系、协调。
第四条 对于年龄大或身体患有疾病(特别是心脑血管、心脏病及高血压患者)的诉讼参与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医护人员协助预防意外发生,应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取得联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指定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对诉讼参与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将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体状况如实反馈给办案人员,提出预防意见。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期间需要医疗保障的,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安排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服务。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需医护人员协助时,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指派相关医院具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协助。
第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办案干警和司法警察进行急救医疗知识培训,掌握相关急救常识和方法,并在办案工作区配备医疗急救箱,以提高办案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师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调、选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