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院党组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用餐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要坚持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热情服务、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的原则。
二、接待对象及陪餐范围
(一)接待对象
1.因公到本院的上级法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
2.到本院联系工作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3.因公到本院交流学习、讲座的来宾。
(二)陪餐范围
1.上级法院领导用餐由院党组成员陪同;
2.自治区高院庭(室)负责人及到本院联系工作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用餐,由本院对口业务庭(室)的分管领导与庭长陪同;
3.因公到本院交流学习、讲座的来宾用餐,由一名院领导与办公室人员陪同;
4.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
5.院领导、业务庭(室)负责人陪同就餐的,院办公室只负责就餐安排工作,不陪同就餐。
三、用餐地点及接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食堂接待。特殊情况需要到院外餐馆用餐的,必须请示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接待标准
上级法院领导的用餐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上级法院庭(室)负责人、到本院联系工作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因公到本院交流学习、讲座的来宾的用餐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烟酒。
四、接待手续办理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
来宾确需接待的,各庭(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报《接待用餐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请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五、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 “二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办公室在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二单”,即:接待用餐审批单和接待采购用品发票单据,“二单”不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