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静)原州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自成立以来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拒不到庭的情形,积极协调负有未成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合适成年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2014年2月21日我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其法定代理人经我院未成年人审判法庭法官多次联系未到庭,我院即聘请共青团固原市原州区委员会工作人员高青参加庭审,3月27日在庭审中共青团共青团固原市原州区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公诉人、法官在法庭教育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马某犯罪原因进行了教育,未成年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宣读了悔罪书,表示在服刑期案件认真改造,重塑人生。
此案,原州区人民法院聘请共青团固原市原州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成功审理此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到了“于教寓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