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马艳华)4月8日,原州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通过4小时的悉心调解,成功调处了一起商品房装饰装修纠纷,减少了双方损失,平息了当事人的怨气。
2013年11月26日,装修公司老板张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张某装修马某租赁的用于经营宾馆的商品房,工程总造价28万元,同时张某在合同中备注,保证工程于2014年1月10日完工,如工期拖延3天以上,则每天扣800.00元。合同到期,马某向张某支付了24万元的工程款,但张某因尾款4万元未支付停止了装修,同时也未按约定完工,马某因此不能按时开业。双方经多次协商均不退让,各自损失越来越多,无奈马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装修工程,并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案件受理后,原州区法院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通过庭审调查,张某确实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但马某均按照装修进度陆续付款,尾款是双方约定在合同完工后支付的。现因张某停止装修,马某只能背负着高额利息和房租。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拖延一天就要向马某赔偿800元。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官站在当事人各自的立场,综合运用情、理、法耐心调解、平等对待。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马某从最初满腹怨气的坚决要求损失绝不让步到平心静气的希望张某尽快完工减少损失,张某也从坚持付完工程款才开始装修到理解了已给马某造成了损失并同意开始装修,同时,马某放弃了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也放弃了工程尾款4万元,双方重新约定了工程完工的期限,由张某继续履行合同。至此,矛盾得以妥善解决,即平息了双方的怨气,又为双方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为有效防范和避免交易风险,日常经济交往中应认真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违约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