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秉祥)近日,原州区法院三调联动,成功化解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及时为原州区风电建设工程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也使受损群众合法的财产权利得以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12月11日20时,宁夏宁东隆泽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蒙B75256(蒙B3A71挂)号半挂车从内蒙古瑞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原州区盾安风电建设项目拉运风力发电设备塔筒。到达目的地后,车辆停放至位于原州区寨科乡东塘村八组马某家门前固西公路南侧坡段,因车辆长时间停放,制动失效,车辆顺坡自行下滑冲入道路北侧马某宅院,造成马某家部分房屋毁损,牛棚损坏,两头耕牛一死一伤,及该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固原市公安局交警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使本来家境不济的马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其抵触情绪很大,宁夏宁东隆泽物流有限公司就经济损失赔偿多次与马某协商,终因马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而未达成一致,拉运风电设备的车辆及车上所载设备未能及时运离事故现场,影响了风电建设工程,对马某的生活生产也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宁夏宁东隆泽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起诉要求马某返还车辆及车上所载风力发电设备塔筒,并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如果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势必加重马某的抵触情绪,激化矛盾。原州区法院办案人员及时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摸清纠纷的结症,并联合寨科乡政府、寨科乡东塘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劝导,最终,马某获得21万元的受损财产经济赔偿,并同意配合宁夏宁东隆泽物流有限公司运走宅院内的车辆和风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