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李俊人民法庭对一起事实清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当庭宣判,以司法手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1年,被告孙某承包贺兰山路新修109国道的爬坡水渠工程,并由原告王某向被告工地提供水泥。2021年9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剩余水泥款17330元未付。欠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孙某索要欠款,孙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至今未给。无奈之下,王某将孙某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在认真研判案情之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水泥款欠条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未及时支付,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孙某未到庭,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当庭宣判由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水泥款1733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事实有欠款单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