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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

  借贷纠纷系传统的民事案件类型。我院所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主要以消费性借贷中的借款纠纷为主,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以往该类型案件除金融机构的借贷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基本上属于亲朋好友间的帮助式的借贷,案件标的不大,审理和执行相对比较简单,当事人矛盾也不尖锐,大多以即时履行或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结案。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强对银行贷款的控制,受资金依赖度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转向民间借贷,以缓解急需资金的压力,公民、法人向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借贷纠纷案件占有比较大的比例,而且矛盾都比较尖锐。如果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精心准备,对近两年来审理和执行的借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好对此类案件的审理。

  一、 近两年来我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情况

  (一)二00六年度全院共受理借贷案件273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4件,民间借贷纠纷69件。1、在借贷案件的主体中,出借人为自然人的有69件,占借贷案件的25.3%;法人的有204件,占74.7%,无出借人为典当行、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为271件,占借贷案件的99.3%,法人的为2件,占0.7%。2、借贷的形式要件中,签订合同的为204件,占借贷案件的74.7%,以借条形式出现的为69件,占25.3%。3、借款用途中,用于生产经营的171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62.6%,生活消费77件,占28.2%,其他用途25建,占9.2%。4、利息方面,有约定利息的为217件,占借贷案件的79.5%,其中超出银行贷款利息4倍以上的有14件,低于银行4倍的有166件。无利息约定的有56件,占20.5%。5、担保情况,有担保的为207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75.8%,其中有抵押的为10件,占有担保案件的4.8%,保证担保197件,占95.2%。6、约定违约金的有199件,占借贷案件的72.9%,约定利息损失的为22件,占8.1%。7、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借贷案件中,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只是本金的为65件,占有借条案件的94.2%,借款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内的为4件,占5.8%。

  (二)二00七年度全院共受理借贷案件422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1件,民间借贷纠纷241件。1、在借贷案件的主体中,出借人为自然人的有241件,占借贷案件的57.1%;法人的有181件,占42.9%,无出借人为典当行、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为413件,占借贷案件的97.9%,法人的为9件,占2.1%。2、借贷的形式要件中,签订合同的为181件,占借贷案件的42.9%,以借条形式出现的为240件,占56.9%,口头约定1件,占0.2%。3、借款用途中,用于生产经营的185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43.8%,生活消费135件,占32%,其他用途102件,占24.2%。4、利息方面,有约定利息的为216件,占借贷案件的51.2%,其中超出银行贷款利息4倍以上的有34件,低于银行利息4倍的有282件。无利息约定的有206件,占48.8%。5、担保情况,有担保的为207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49.1%,其中有抵押的为22件,占有担保案件的10.6%,保证担保185件,占89.4%。6、约定违约金的有94件,占借贷案件的22.3%,约定利息损失的为8件,占1.9%。7、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借贷案件中,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只是本金的为194件,占有借条案件的80.8%,借款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内的为46件,占19.2%。

  (三)二00八年度1-6月,全院共受理借贷案件480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2件,民间借贷纠纷298件。1、在借贷案件的主体中,出借人为自然人的有298件,占借贷案件的62.1%;法人的有182件,占37.9%,出借人为担保公司1件。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为469件,占借贷案件的97.7%,法人的为11件,占2.3 %。2、借贷的形式要件中,签订合同的为190件,占借贷案件的39.6 %,以借条形式出现的为290件,占60.4%。3、借款用途中,用于生产经营的222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46.3%,生活消费137件,占28.5%,其他用途121件,占25.2%。4、利息方面,有约定利息的为290件,占借贷案件的68.7%,其中超出银行贷款利息4倍以上的有44件,占约定利息案件数的15.2%,低于银行利息4倍的有246件,占84.8%。无利息约定的有190件,占31.3%。5、担保情况,有担保的为274件,占受理借贷案件的57.1%,其中有抵押的为11件,占有担保案件的4%,保证担保263件,占96%。6、约定违约金的有50件,占借贷案件的10.4%,约定利息损失的为8件,占1.7%。7、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借贷案件中,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只是本金的为288件,占有借条案件的99.38%,借款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在内的为2件,占0.7%。

  二)我院审理借贷案件的特点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当前我院审理的借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变化不大。其出借人主体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居多。借款人大多数为个人。

  2.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从2006年的69件到2007年的241件,上升到2008年6月前的298件,案件持续上升,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从2006年的5.8 %、2007年的17.5 %,扩大到2008年上半年的 27.5 %。

  3.借贷案件的调解率逐年持续下降,对全院审理案件的调撤率的提高设置了障碍。借贷案件的调撤率从2006年的 42.3%、2007年的 25.6%,2008年的12.1%。

  4.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缺席处理案件数量增多。由于高利息的承担和债权人的贪得无厌,民间问题借贷的隐蔽性较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矛盾容易激化,以及为实现司法的公正,维护正当的权益,无形之中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借款人外出打工、经商,或为了逃避债务,法院传唤不到庭的情况增多,导致缺席判决案件连年上升。

  5.执行难度大、执结率下降。

  借贷案件除个别能及时履行外,绝大多数案件有执行内容,并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执行收案数不断上升,而有效执结率不断下降。从2006年到2008年上半年,我院借贷案件的有效执结率为 31.3 %,同期我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有效执结率达到 65.1 %。借贷案件许多由于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从程序上予以结案。未执结的大部分案件均为借贷案件。

  三)现行借贷案件自身的特点

  1.主体发生了变化。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变化较大。基本上从过去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亲朋好友的关系发展到了现在出现的专业的高利贷放贷户;从过去的出借人出于帮助的思想演变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处境而谋取高额利益的心理。甚至出借人与借款人根本互不认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达到牟利的目的。出借人多为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小商人等。借款人主要为包工头、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闲散人员。

  2.借款数额发生了变化。从已经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来看,借款数额明显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几千上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十几万甚至近百万元。

  3.借款利息明显增高。由于受高额利益的驱动,借款利息也有原来的无息或低息,变成了现在的高息借贷。借款月利率能达到10%甚至更高。有些放贷户为了赚取利息,从出借人处高息借款后,再以更高利息借贷给贷款人,甚至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进行牟利放贷。

  4.民间借贷纠纷债权凭证出现了格式化。在专门从事专业放贷的人员中,已经出现和制作用于借款的格式化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据。

  另外,民间借贷中还有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资金不符、支付利息不出具收款手续、以违法方式强制催款等特点。

  四)对当前借贷案件持续上升的分析。当前借贷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猛增,其主要原因在于:

  1.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大,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规模和程序严格的控制。国家建设和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支付有限和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数额大,承包人的资金垫付能力不够,为了能及时发放工资及支付材料款,不惜以高利息借款来维持运转,高额利息大于盈利能力。同时个体业主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这是民间借贷泛滥的前提。

  2.民间融资市场没有完全规范起来,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通,为了使闲散资金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利益,一部分人不计后果,提供给没有经济实力的人或放赌债等进行牟利。而借贷案件的债务人一般都是急于用钱,放贷人始终是当初救人所急的姿态出现的,加上放贷时在借条之外先把“丑话讲在前头”,所以民间借贷出现混乱现象。

  3.借款人借款不还。由于借款人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其已无偿还能力,其次是债务人自我法律意识及保护意识淡薄。无论是哪种借贷案件,债务人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对于赌债和专业放贷而言,债务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抵消债务的凭证取得非常困难,某些时候也过于轻信债权人的口头承诺。表现为一些借款凭证签名的随意性、还款无凭据、利息的高额支付等等方面,导致借款人不愿偿还。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往往举家出逃躲债,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较低。

  4.高利息借贷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润”诱惑。一方面是债权的实现程度高,这类案件的债权人一般都在形成债权凭据时就设下伏笔,将具有偿还能力的人牵扯进来或设立有效担保,为今后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通过诉讼途径将债权合法化,一些虚假债权尤其是非法债权如赌债,通过诉讼途径将其合法化。虚假和非法债权的无本万利及“专业”放贷的高利息回报。导致民间借贷的非正常化较为突出。

  二、当前我院受理借贷案件主要存在问题

  1.诉讼主体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借款人久欠不还,出借人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的,因此,矛盾相对比较尖锐。借贷双方当事人大部分是相互认识的,也有情况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中大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是高利贷,一旦发生纠纷,矛盾尖锐。鉴于民间借贷的高风险,部分出借人往往与不法势力联系密切,因索取债务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甚至绑架等案件时有发生。

  2.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一张简单的借据纸条,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而高利贷的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借款人往往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了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在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使得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判决结果可能会与高利贷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

  3.借款上的约定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只约定利息而没有约定利率,或没有利息的约定,或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4.有些借款有担保的,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只是在落款下面写上担保人某某,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有的是抵押担保,一般以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居多,但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审理借贷案件主要遵循的原则

  1.在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首先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如果是合法借贷关系的,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借款是否实际支付、借款的交付过程等进行审查。

  2.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或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没有约定利息的,或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视为无息借贷。

  3.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 民间借贷属于定期无息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是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催告期能证明的以证明时间为准;不能证明的,以起诉日为准。

  5. 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中,经审查如果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应查明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或抵押物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无效;对一些抵押需登记时设立的,还要审查是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应认定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

  6. 对民间借贷有约定违约金的,又请求逾期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依约定请求违约金,或者请求逾期利息,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项,否则就是显失公平。

  7.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8.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 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四、遏制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对策

  (一)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的自觉性。 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和案件。 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

  (三)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制。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私人放贷满街飞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度,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五) 完善法规,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发挥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要公开明确给予民间借贷一定利率浮动区间,使其能够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同时,以有效阻击以地下钱庄,平抑民间借贷活动;将一些高价值的民间借贷纳入正规的金融渠道,给与民间借贷一个“转正”的机会和努力的方向;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采取市场化手段,为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扫清道路。

  【 稿 源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编 辑 】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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