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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保险人拖延定损,停运损失谁承担?来看法官怎么说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导致营运车辆长期无法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永宁法院审理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小王名下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事故,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28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王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对车辆核损,导致车辆200余天无法营运。经鉴定,车辆损失8万余元,日均停运损失1千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0天停运损失(按60%计算)及鉴定费。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按鉴定意见赔付车辆损失,但停运损失鉴定费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对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认定:1. 保险责任不可推卸,涉案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8万余元无异议,应依法赔付。2. 拖延定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理赔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核损,导致车辆长期停运,小王主张的停运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相关,应予以支持。3. 证据效力有边界,小王提交的驾驶员聘用合同、运输合同、运费结算单等,能证明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及停运损失的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但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因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三方维修报价单系单方制作,法院不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小王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车辆停运损失费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所涉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延迟定损违反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延迟定损的法定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更向保险行业传递明确信号。保险的核心是“保障”,而非“拖延”,及时履行定损理赔义务,既是法律要求,又是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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