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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从一起“遛狗未牵绳引发意外”的案例,读懂《治安管理处罚法》养犬新规

  “就几步路没牵绳,怎么就出意外了…”看着被机动车撞倒的狗,小刘懊悔不已。这起悲剧,让不少养犬人产生疑问:遛狗未牵绳引发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即将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养犬新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通过这起案例,来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小刘带着自家宠物狗在道路散步时,没有给小狗拴绳,任由其自由跑动。不料小狗突然冲向马路,与正常行驶的小李所驾客车相撞导致小狗当场死亡。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小刘认为,小李驾车未充分注意义务,应赔偿狗的损失;小李则表示自己全程正常行驶,事故小狗绳突然冲出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小刘便诉至法院。经调解认定,小刘作为犬只管理人,没有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小李虽然没有明显过错,但没有尽到完全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表示愿意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最终,小刘追悔不已,若当初用绳栓好小狗,也不会酿成如今的局面。

新规解读

未牵绳致害轻则罚款,重则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便未造成他人受伤,若因未牵绳导致犬只自身伤亡或引发其他纠纷,养犬人也需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违规情形,均有明确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日常管理“三件套”成必备,避让义务要牢记遛犬时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绳、佩戴犬牌、携带清洁袋的“三件套”将成为法律要求。携犬乘电梯需佩戴嘴套或装入犬笼,遇老人、小孩、孕妇等特殊人群必须主动避让,这些细节都将纳入执法检查范畴。

法官提醒:牵好“一根绳”,守住“两份责”

“宠物作为饲养人的财产,其安全需要主人主动守护;而牵绳不仅是对爱犬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实施后,养犬行为从“道德自律”全面转向“法律义务”牵好牵引绳,既是保护爱犬免受意外伤害,也是避免因违规面临罚款、拘留的法律风险。

一根牵引绳,牵起的是责任与安全。别让“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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