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彩礼应酌情返还
——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王某某(女)于2020年10月订婚,后王某转账8万元用于婚礼筹备,双方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不足1个月后,王某某离家未归。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8万元,王某某称该款项是婚礼合理开支,非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8万元系原告王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出,属彩礼性质;且双方虽登记但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故支持原告王某返还彩礼的诉求。
典型意义:此案例通过明确彩礼认定标准与返还规则,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以司法裁判正向引导社会风气,破解“高额彩礼成为家庭负担”的现实问题,引导社会“轻彩礼、重感情”的健康婚恋观,为推动移风易俗、营造文明婚嫁氛围注入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二:协议约定应恪守,诚信履行是关键
——孙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望远镇某拆迁安置房归孙某所有,张某需无条件协助过户且承担全部税费,违约则赔偿30万元。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张某以“未看清协议、要求孙某先协助追讨货款”为由,拒绝履行过户及承担税费义务,孙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张某拆迁所得,《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张某按协议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并承担相关税费。
典型意义
此案例明确离婚协议(含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不得随意以“未看清协议”“已履行部分义务”等理由拒不履约。这不仅维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严肃性,也引导公民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尊重契约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典型案例三:离婚协商中达成的彩礼返还约定,应依法履行
--马某诉撒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马某(男)与撒某(女)经人介绍,于2023年12月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且无子女。2024年3月撒某离家后双方终止共同生活。2024年4月,马某与撒某签订协议,约定撒某退还彩礼25万元、黄金首饰及苹果手机。后撒某仅通过微信及见证人退还彩礼共计17万余元、首饰和苹果手机,剩余7万余元未付。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撒某返还剩余彩礼7万余元。另查明,马某为缔结婚姻最初给撒某彩礼共计3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马某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撒某给付32万元彩礼,因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2.双方此前签订的退还25万元彩礼及相关物品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被告撒某仅返还17万余元,应继续履行返还剩余7万余元的义务。3. 被告撒某关于“已全额返还才出具协议”的辩解,因协议仅写明约定内容、无法证明已履行返还义务,且被告撒某没有相关证据佐证,该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此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彩礼返还协议需依法履行,妥善平衡双方权益。
永宁法院通过3起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为标尺,既明晰彩礼纠纷处理规则,更靶向破解高额彩礼、婚约失信等移风易俗难点,引导婚恋回归情感本质,为涵养文明婚假新风、减轻家庭婚姻负担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