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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法院护佑12岁少年健康成长

  

  12岁少年小朱的父母和祖父相继去世,生活学习需要监护人照料。日前,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在其祖母花某提出指定其作为小朱的监护人申请后,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

  小朱今年12周岁,在他不到2岁时母亲不幸离世,祖父、父亲也相继病逝。小朱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没有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小朱学习、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小朱便一直与祖母共同生活。为了保护小朱健康快乐成长,其祖母花某向金凤区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其作为小朱的监护人,照顾他的生活和学习。小朱的外祖父母对指定花某为小朱监护人均无异议,小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也同意指定花某为小朱监护人。

  金凤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花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考虑到小朱一直与花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确定花某为监护人将不会改变小朱的学习生活环境,也更有利于为小朱创造安定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金凤区法院遂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这属于监护权的自然取得。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取得监护权。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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