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擅自将他人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构成侵权!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载体,而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在先合法权利。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设计成本、谋求商业利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改编后注册为商标并使用,此类行为已涉嫌侵权。现结合一起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典型案例,解读商标注册与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明确相关法律风险,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供指引。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长期从事平面设计工作,2012年5月创作完成《某某骑士》图形美术作品,次月完成作品备案,并将该作品发表于专业设计刊物及论坛,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李某某在未获得陈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涉案作品出售给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
经查,宁夏某农业公司与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同属同一集团,两公司未经陈某授权,将《某某骑士》图形美术作品略微改编后,作为“宁夏某俱乐部”品牌形象用于商业推广及网络宣传,且先后于2022年、2023年将改编后的作品申请注册6个商标,用于商业经营。原告陈某发现后,以四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维权。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李某某擅自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宁夏某农业公司、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涉案作品、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商业宣传,使网络用户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作品,侵犯了陈某对《某某骑士》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0000元;宁夏某农业公司、宁夏某体育运动公司需于2026年6月30日前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注销基于涉案作品注册的全部6个商标。
风险提示
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商标注册与使用需坚守法律底线和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杜绝“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不当行为,具体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强化在先权利审查意识。在申请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前,应通过互联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正规渠道,全面检索查询他人已有的著作权等在先合法权利,确认拟使用的商标标志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二是规范授权使用流程。若拟使用的商标标志系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先获取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授权过程中,需严格审查相对人是否为作品真正权利人,重点核查著作权登记证明、作品底稿、原图等相关材料,同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避免违规使用。
三是摒弃侥幸侵权心理。切勿随意从互联网下载图片、图形等作品,直接或简单改编后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商业用途,此类行为看似节省成本,实则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还会损害企业自身商誉,得不偿失。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著作权属于在先合法权利之一。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不得将与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