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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夕突遭车祸 高三学生索赔补课费

  

兴庆区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支持学生诉请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了一起肇事司机撞伤高三学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学生要求赔偿因受伤无法到校上课而产生的补课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学生的诉请。

20151027日晚,学生小王晚自习结束回家途中,与车辆发生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伤后被送至银川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右外踝骨折,需要在家休息2个月。而小王正处于高考备考阶段,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业,小王的父母聘请了老师上门为他补课。随后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索赔款中包括因不能正常接受教育产生的补课费8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补课费这一项目,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予赔偿。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高三学生,受伤后不能正常接受教育,且其正处于高考升学关键时期,产生补课费属正常开支。法律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可以确认小王支出补课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王聘请老师补课后额外增加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符合法理和情理。法院在结合本地教育辅导市场一般行情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其中包含补课费4000元。

撰稿人:魏钰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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