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常见于熟人之间一方抓住对方把柄后,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索要钱财,然而被告人聂某却能通过短暂的观察、推测被害人可能“犯事儿”,进而进行敲诈勒索以获得不法之财。近日兴庆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月15日20时许,聂某身着警服,在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小区桥头附近尾随侯某,发现侯某从某可能涉嫌卖淫的小店出来,便谎称自己是警察,以侯某涉嫌嫖娼要将其送往派出所为由,索要5000元“了结”此事,侯某自知心虚当场给付聂某现金5000元。
同年1月20日21时许,聂某驾驶一辆未悬挂牌照的车辆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红绿灯附近时,看到某餐厅走出的邓某,因其身姿摇摇晃晃,推测邓某可能为酒后驾驶,便拉响自己违法安装的车辆警报器,将邓某的越野车逼停,对邓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并出示伪造的警官证,用手铐将邓某铐住,以邓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为由,让邓某缴纳罚款20000元,心虚的邓某给聂某现金7000元后,聂某才放邓某离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月22日,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了聂某的作案工具,对上述犯罪事实聂某供认不讳。2月13日,聂某分别赔偿侯某5000元、邓某7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就本案定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天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本案符合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聂某处以刑罚,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撰稿人:李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