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6年4月11日晚,原告李某与朋友在某烧烤店二楼饮酒聚餐。就餐结束后,李某在下楼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踝损伤,并接受石膏固定治疗。李某认为烧烤店楼梯地面光滑、未铺设防滑垫、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遂诉至法院,要求烧烤店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烧烤店辩称,李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同行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与扶助义务,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及时救助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烧烤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进入其场所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烧烤店应当预见到顾客可能饮酒的情况,对酒后顾客通行楼梯的潜在风险应较一般人有更高的预见性。其二楼楼梯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放任风险存在,与李某下楼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在饮酒后,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及由此带来的上下楼梯风险应有清晰的认知,但其未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最高标准的注意和审慎义务,最终不慎摔倒,该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烧烤店承担 30% 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限度,但并非形同虚设,烧烤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如防滑地面、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等,也包括对特殊风险的预见和防范。同时消费者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自身也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饮酒要适量,酒后更要注意自身安全,切勿将自身安全完全寄托于经营者的保障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撰稿: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