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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楼上漏水找不到“真凶”,谁该赔?

  
 
 

基本案情

原告系案涉小区房屋业主。原告居住期间,其房屋室内出现持续漏水现象,导致墙面、装修装饰物及室内设施受损,产生实际财产损失。漏水情况发生后,原告立即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报修,由物业公司派员上门对管道、防水层、公共给排水管线及楼上入户管线逐一排查检修。

经物业公司多次现场排查、常规检测,因漏水点隐蔽、渗漏成因复杂,客观上无法精准定位具体漏水住户及直接侵权主体。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修复受损房屋,原告自行聘请施工人员对漏水区域及受损装修部位进行维修,并自行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因本次渗漏侵权主体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房屋正上方楼栋楼上八户业主一并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各楼上业主连带承担本次漏水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查明事实

庭审过程中,法院结合双方举证、现场勘查情况及物业服务记录,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如下:

1. 渗漏来源范围明确

案涉漏水来源于原告房屋上方楼层共用给排水管线区域,损害风险范围仅限原告楼上各住户日常使用、管理的管线系统,属于楼上住户共同使用、管控的建筑附属设施范畴。

2. 楼上业主免责举证情况

案涉被诉楼上共计八户业主中,仅15楼业主尚未入住,未实际使用涉案管线设施,客观不具备造成本次渗漏的条件。

其余七户楼上业主均已实际入住、长期使用楼栋共用给排水设施,庭审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身管线完好、无渗漏隐患,亦无法排除己方致损可能,未能完成免责举证。

3. 物业公司履职情况

漏水事发前后,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公共设施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故障接报、上门排查等全部义务,排查流程规范、记录完整,对本次漏水事故的发生、扩大无过错、无失职行为。

裁判要点

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共同使用设施致损、具体侵权人不明的邻里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建筑物使用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多人均存在致损可能性、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主体,且各潜在侵权人无法自证无责的情形下,依法由具有致损可能性的主体分担损害后果。

结合全案证据及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

1. 15楼业主因未入住、未使用案涉管线,与本次漏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其余七户楼上业主因无法举证排除己方责任,属于潜在侵权主体,应当承担损害分担责任;

3. 原告作为房屋权利人,在渗漏隐患排查、房屋管护方面亦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结合案件实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告与上述七户楼上业主共同平均分摊本次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

4. 物业公司已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及排查检修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1. 对于楼栋公共及上下联通给排水管线渗漏、具体侵权户无法查实的邻里纠纷,司法实践普遍采用“高度可能性+举证免责”规则:凡是实际使用管线、无法自证清白的住户,均需依法分担损失。

2. 未实际入住、未使用对应设施的住户,无管控力、无使用行为,依法免责,体现了“无行为则无责任”的过错原则。

3. 物业公司责任认定以是否尽到日常维护、排查、应急处置义务为标准,已依规履职的,不兜底、不担责。

4. 本案判决兼顾邻里利益平衡与过错推定规则,统一了同类模糊侵权邻里漏水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较强的参考、示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撰稿: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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