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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培训机构多次搬迁,法院认定消费者有权解约退款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原告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5800元,购买“共享课堂终身VIP会员”跆拳道课程服务,后期如因个人原因退费,无论当年上了多少课程,都将按每年5200元扣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前后三次搬迁经营场所,最后一次搬迁后的场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达7公里,大幅增加原告上课的通勤时间与交通成本,致使原告难以继续接受培训服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费未果,诉至兴庆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剩余预付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抗辩校区搬迁属于经营场所合理调整,已提前通知学员,原告知情且多年未提出异议,课程未能充分使用系原告自身安排原因,合同约定扣费条款合法有效,不同意退款。

裁判要点

本案属于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未经协商多次变更教学地点,造成消费者接受服务显著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首先,教育培训合同中,教学地点属于核心履行条件。被告虽在辖区内搬迁校区,但多次搬迁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最终场地距离原告住处较远,明显增加原告通勤成本,造成接受服务重大不便,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次,预先设置的年度扣费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应认定无效。案涉《共享课堂权益说明书》约定每年固定扣除5200元费用。该条款属于被告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在消费者购买终身会员后,无论实际上课多少,每年都固定扣费,不合理减轻培训机构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扣费条款依法认定无效。费用应当按照原告实际已使用课时据实结算。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当前消费领域纠纷高发类型,常见于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行业。预付式消费对经营者的信赖要求更高,合同的继续履行高度依赖经营者持续、稳定的经营,且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地位不对等、格式条款普遍化,实务中往往容易出现经营者单方变更核心履约条件、不公平格式条款滥用、退费计算标准争议大、经营者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等问题。本案中的教育培训服务具有较强的地域依附属性,教学地点是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考量因素。培训机构如需变更教学场地,应当与消费者友好协商,不得单方随意变更履行地点,大幅增加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成本。同时,商家单方拟定预付合同条款时,不得设置固定高额扣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侵占消费者预付款。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拒绝退费情形,可依法起诉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稿:冯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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