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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店铺没了,工资找谁要?法院:经营者支付!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服装店入驻某百货商场,某百货商场楼层经理李某联系马某前往某服装店担任导购,负责服装销售、陈列等工作,双方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2800元,提成按销售金额3%计算。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并口头答应书面劳动合同后期再签订,但马某入职两个月后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7月,服装店商铺经营者张某通过微信告知马某:“你被辞退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其并未提到发放工资时间,且未说明合法理由就单方面要求马某停止工作,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将马某移出工作群聊,拉黑联系方式。马某无法与商铺代理人张某取得联系,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某服装店已注销,仲裁委撤销马某仲裁,马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经营者张某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支付经济补偿等。马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群聊天记录、工牌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主张工资及加班费,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体工商户注销的,由其经营者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故马某主张张某支付其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某服装店无合法理由,未经合法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故法院支持了马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建议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但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继续承担用工责任。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主体,旨在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用工,自觉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利用工商登记注销程序的简便性,恶意逃避债务。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留存好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据,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撰稿: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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