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通过其名下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甚至现金等多种方式,累计向被告及其家人转账23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发生在2月14日、3月8日、5月20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转账金额也多为“520”“13.14”“131.4”等特殊数字。
原告发现此事后认为,第三人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转账钱财。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收受的钱财。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被告行为显已超出普通朋友交往范畴,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第三人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其处分行为缺乏合法正当基础,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同时,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此所获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收受的钱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撰稿:张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