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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投喂爱宠却“伤”了租屋,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李某将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期间若承租人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屋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后,王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自行搬离。次日李某收房时发现全屋窗帘及客厅沙发均有不同程度猫抓损坏的痕迹,经向王某核实,王某承认其在承租房屋内饲养宠物猫,但仅承认客厅及主卧窗帘的纱帘系宠物猫抓坏,对于窗帘布帘及沙发损害其认为系正常损耗,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兴庆法院。

审理过程

庭审中,王某承认其在承租期间饲养宠物猫的事实,但对于窗帘布帘及沙发损坏其辩称租房时未仔细验房,无法排除系上一任租户损坏的可能性,拒绝赔偿。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前往案涉房屋勘验现场,认为窗帘、沙发表面破损痕迹符合猫抓挠造成的典型特征,且损坏范围较大,已影响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因使用不当造成屋内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在饲养宠物期间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租赁物损坏,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结合窗帘、沙发的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因素,酌定王某向李某赔偿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宠物饲养的日益普遍,因宠物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逐渐增多,法官提醒: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宠物饲养相关问题,包括是否允许饲养、损坏赔偿责任等;2.承租人如饲养宠物,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造成房屋及物品损坏;3.租房屋前及租赁期满后,建议双方共同查验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减少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撰稿:谷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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