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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丨车库潮湿致车辆发霉,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某小区因地下车库潮湿导致业主车辆内饰发霉、生锈引发纠纷。

案例简介

张先生于2014年购置小区地下车库,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2017年1月,其发现车库因相邻的物业用房漏水、墙皮脱落,导致车库渗水潮湿,停放在此处的宝马车内饰出现发霉生锈情况。张先生联系物业后暂时将车辆停放至小区地上车位,因车辆问题多次与物业及开发商沟通协商,但后续仍偶尔停放至地下车库。直至2019年,张先生花费13余万元维修车辆内饰。经查明,车库漏水及车辆发霉情况属实。此前,张先生曾因车库问题与开发商发生诉讼,开发商已为其更换新车库。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作为地下车库的物业服务管理者,负有维护地下车库设施、提供适宜停车环境的义务。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及法院现场勘察情况,物业未及时解决公共区域漏水问题、未增设排湿设备、未履行防潮提醒义务等,是导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同时,张先生明知车库潮湿仍偶尔停放车辆,且自发现问题至维修间隔两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源于其对共有部分及小区整体环境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能以“私有空间”为借口,免除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损害结果虽发生在业主专有部分,但损害系因车库周边的公共环境因素,如通风系统、渗漏水等导致的,物业公司有及时检查、维护和管理义务。

业主对自有财产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作为车库所有权人,对车库的环境有基本注意义务,且在损害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扩大部分无权要求赔偿,即业主存在过错的,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因责任人维修养护不及时,造成公共或者他人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撰稿:谢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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