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兴庆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案件进行时丨秋风送“菌”亦送“险”,尝鲜务必擦亮眼!

  

 

秋雨绵绵,山林间蘑菇悄然冒头,仿佛大自然馈赠的“山珍”。不少朋友已按捺不住采摘的冲动,准备一尝“鲜”味。且慢!在这份秋日趣味背后,却暗藏致命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与家人去野外游玩时,采摘了大量野生蘑菇。后王某食用蘑菇后产生中毒症状,被送入医院治疗。后王某以投保了意外伤害事故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理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兴庆法院。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食用其家属采摘的蘑菇中毒,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王某食用其家属在野外采摘的蘑菇,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预见到家属采摘的野生蘑菇具有有毒有害性的可能,及其食用可能发生中毒的风险,仍进行食用,应自担风险。王某食用野生蘑菇中毒并非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属于保险条款所指意外伤害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理赔情形,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野生蘑菇中毒风险极高,且多数保险产品对自甘风险行为产生的相关损失不予理赔,个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野生蘑菇具有种类繁多,许多有毒品种与可食用蘑菇外形相似,仅凭肉眼难以准确辨别。民间所谓的“鉴别土法”(如颜色鲜艳者有毒,银针试毒等)均无科学依据,误判率极高。且毒蘑菇所含毒素(如鹅膏肽类、毒蕈碱类等)可导致肝肾功能衰竭、精神损伤甚至死亡,中毒后病情进展迅速,救治难度大。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坚决不采摘、不食用、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野生蘑菇。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请公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用菌类,守护自身与家庭健康,如在食用野生蘑菇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幻觉等症状,应立即就医。

 

撰稿:裴蕾

来源: 责任编辑:
☆ 兴庆区人民法院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兴庆区人民法院)”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兴庆区人民法院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