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掺杂情感因素,分手后容易产生纠纷,这期间的转账能否追回?兴庆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您,是否返还关键在于法律性质的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案情回顾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以上均为化名)自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美曾多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方式向小帅转款,金额为1314元、520元、52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不等。2025年5月,小美得知小帅在与自己交往的过程中还和其他女性同时交往,小美随即向小帅提出分手,要求其归还转款,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帅称案涉款项均是原告自愿并主动转款,不应偿还。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转款大部分为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且均无证据佐证双方之间就此存在借贷合意,小美还在聊天过程中确认小帅并未向其借款,故该部分款项性质更符合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之用,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对小美要求小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如果转账具备某些特征,足以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赠予而非借贷时,比如特定节日的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或在交往过程中有如“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如果不是数额过高,则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即使日后双方分手,付款方无权要求接受方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撰稿:高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