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在医院因琐事争吵,却不慎误伤劝架的护士,伤者要求两人承担责任,二人却对此有异议。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让我们通过这个案例,了解损害赔偿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医院护士,其在工作期间发现前来就诊的柴某与马某发生争执相互厮打,随即进行劝阻拉架,张某在拉架过程中被马某用拳头误伤,导致肋骨骨折。张某认为其肋骨骨折系马某和柴某导致,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马某和柴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存在打伤或误伤张某的情形,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柴某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生争吵,双方未能冷静妥善处理矛盾,进而发生厮打,张某作为医院护士,对发生厮打的二人进行劝阻系正当的履职行为,充分体现了张某的敬业精神,积极弘扬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对此予以肯定。马某与柴某在医院内争吵、厮打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人对此均负有过错,且马某在张某拉架时将张某误伤,直接导致张某肋骨骨折,故判决马某与柴某对原告肋骨骨折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马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劝架的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友好、相互关心帮助的价值观念,还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劝架者的权益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