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区法院审结兴庆区首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以被告人陆某等四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二十二万元,涉案的 A 型肉毒素等物品予以没收,同时判决禁止四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案情回顾】
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等人合伙经营银川市兴庆区爱悦美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期间,四被告人通过各自渠道获取不同类型的肉毒素,并多次向他人进行销售。其中,李某某从陆某处获取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A 型肉毒素进行销售;陆某在诊所向顾客开具 A 型肉毒素(衡力)的处方,然而实际销售的却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A 型肉毒素;罗某某、李某同样向他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A 型肉毒素。公安机关从诊所查获陆某购进的 Genetoxininj. A 型肉毒素 4 盒(每盒 10 支),又从罗某某、李某家中查获白色粉末状肉毒素 52 瓶。经鉴定,标识为 Genetoxininj. 和无标识的(白盖)疑似 A 型肉毒素药品,均含有 A 型肉毒素。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名称标示“Genetoxininj.”被认定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产品“无标示、白色盖瓶”被认定为劣药。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情况下仍进行销售,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药品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需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药品管理法规,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尤其在购买进口的美容类相关药品时,应特别询问该药品是否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在发现可疑“药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