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担任某物流公司的客服专员,主要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在一日工作中,一位客户不仅情绪特别激动,还用侮辱性言语对王某的母亲进行辱骂。王某本就因母亲不久前去世而情绪低落,在反复安抚忍让该客户后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王某忍无可忍之下回怼该客户,客户转手向总公司进行了电话投诉。后公司根据内部出台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解雇王某,王某对公司的解雇通知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后仲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最终,王某向兴庆法院提起诉讼。
【判定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该案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仲裁委以该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为由裁决驳回王某提出的仲裁。但该公司出台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形式上虽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公示,但要求员工在受到不正当辱骂时骂不还口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仲裁委的仲裁过分重视该规定的形式合法性,而忽略了其中实质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经调取王某与客户的通话录音后认为,该客户的言语确实比较过分,而王某的话语虽有些许不当,但仍处于一个普通人受到辱骂后正常应激反应的范围之内。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在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持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公司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扣罚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其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不妥。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