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自2020年9月起,因王某拖欠石材款, 经多次催要未果。2023年7月11日,永宁县某石材经销部将王某诉至兴庆法院,要求王某还清货款。庭审过程中,双方仍未达成调解。
闭庭后,经法官释明法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王某7月24日前支付永宁县某石材经销部货款9000元。法院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后,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永宁县某石材经销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联系王某后,王某表示愿意当场支付执行款。7月25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大新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王某当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永宁县某石材经销部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1.调解书生效后,是否必须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法律规定,除调解书外,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有无期限限制?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有无期限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