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庆法院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贺某送来的锦旗,锦旗上写有的“维护正义两袖清风 秉公执法执法为民”正是当事人对她的感谢。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某医美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贺某在该美容医院作了医美手术,手术后,由于医院的过错诊治,导致其眼盲四级。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宁夏某医美有限公司向贺某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13万余元,但还有16万元的案款未执行到位。但随后一段时间内,法院查封的账户再未进账。承办法官敏锐地觉察被执行人可能更换了经营账户,于是多次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履行义务,但其却始终未到庭。
执行法官立刻转变执行策略,赶赴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执行调查显示,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但却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于是,执行干警立刻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务室,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传唤到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阐明如拒不履行义务,将会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并立即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案件,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