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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发送割腕照片诱导网友致其自杀身亡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一天早上,张父叫儿子张某起床,然而多次敲门均没有回应,心急如焚的张父遂破门而入,却发现床上的张某早已没有了呼吸。经法医尸检结果认定张某系服用药物自杀。张父在查看张严手机时发现,在张严去世的前一天晚上,一直在手机QQ上与网友聊天,对方给张某发来了一张割腕图片,并表达了要轻生的念头。在与对方的交流中,张某也产生了自杀的念头,随后服下了一瓶药物。张父报警后,民警辗转找到了张某的网友王某,是一个生活在湖南偏远山区的14岁姑娘。王某称,她与张某素未谋面,事发当晚给张某的割腕图片是从网上下载下来的,当天晚上其本人也没有自杀的意思,却没有想到张某竟然对自己的话信以为真,甚至选择了服药自杀。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在事实上是诱发张某死亡的外部原因之一,其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张某的父母系监护人,对张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却未能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交友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定王某及其监护人负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聊天中向张某表达轻生念头后,张某也决定自杀,由此可见,王某对张某的自杀后果有着诱发作用,而张某自身对生命的终结是导致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王某得知张某服药后并未将此事告知父母,也未拨打报警求救电话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认定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应当负有一定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尽到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教育孩子了解生命的意义,生命只有一次,弥足珍贵,失去了就不会重来,而我们不仅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作为普通人,希望大家都能认识到生命的珍贵,不要轻言放弃,不要视作儿戏。这个世界虽然不完美,但总有人守护着你。【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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