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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法律问题简析

  

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法律问题简析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益辰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博主网络打假总能吸引到不少流量,也产生了不少纠纷。网红“铁头”是其中较为知名的一位。2024年8月27日晚间,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网红“铁头”董某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早前,“铁头”曾凭借在三亚海鲜市场打假视频一炮而红,其后,“铁头”又先后注册多个视频账号发布打假维权、纠治违规等视频。手持国家法律规范和人身保险合同,维权过程全程录像,取证、对垒、投诉、维权一气呵成,一时间,“铁头”在不少网民心中成了正义化身。与此同时,他的“黑料”也逐渐爆出,质疑之声一直不断。直到此次刑事立案侦查,等待“铁头”的,将是法律对其涉嫌敲诈勒索行为的公正审判。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从法律上怎么看,以及如何处理此类索赔纠纷,才能在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致对职业打假人形成过度反向激励,刺激其以打假谋生为业,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相关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本文拟对职业打假人有关法律问题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界定

出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确立了相应惩罚性赔偿规则,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赔偿标准经历了逐步提高的立法过程。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对消费欺诈行为实行“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中开始出现有群众利用该规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并获取一定利益的现象,如知名打假人王海就曾引发较大社会关注,也引起了应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其后,我国又于2009年8月、2013年10月对该法进行两次修正,并将惩罚性赔偿标准修改为“退一赔三”。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又相继在食品、药品领域确立“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支持“知假买假”的司法立场。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和处罚措施的日趋严厉,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现象亦愈来愈多。

严格来说,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均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人们对长期存在的一类社会现象的概括总结和通俗表达。从法律层面来看,知假买假就是指行为人在知晓商品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形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所购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而职业打假人,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通过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从而达到谋取高额惩罚性赔偿利益目的的人员或者团体。

 

二、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的行为表现及存在问题

通过研究职业打假典型案例,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往往存在以下表现:

(一)打假索赔行为的反复性、经常性

    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行为表现。对此,最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譬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公安机关,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接到有关人员或者团体的投诉、举报。再比如,从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情况看,亦可发现有关人员或者团体存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涉诉的事实。

(二)打假索赔行为的职业性、牟利性

    职业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打假为业的一部分群体或者个人。虽然这部分人可能也从事其他职业或经营,但是,由于其打假行为的反复性、营利性特征,亦表明其在某种程度上亦以打假为业,在取证维权手段上亦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特征。其通过实施干扰经营者正常经营、投诉举报、司法诉讼等方式,往往谋求达到的目的亦不是督促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严把商品质量,而是意在获取惩罚性质的高额索赔。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往往逐利性强,而维护自身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出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公益性质较弱。

(三)打假索赔行为的非日常消费性

    职业打假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本身往往并不实际需要,或者存在明显超出其实际日常消费需要的数量而购买商品。职业打假人针对问题商品多次购买、反复购买、连续购买现象较多。有的职业打假人甚至一经发现问题商品,则会用“清库存”方式将其余问题商品全部买走后再度进行高额索赔。这表现出其打假索赔行为的非日常消费性特征。

(四)一般不会受有实质性损害

由于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方面的经常性,因而在寻假买假、知假打假方面而存在一定“专业性”。其消费有关商品后,往往也不会实际使用有关商品,因此,也往往不会受有实质性损害。

应当看到,社会中存在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现象,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存在造假、售假或者至少是存在某些商品瑕疵,特别是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有关食品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净化市场、遏制商品领域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但是,在高额惩罚性赔偿利益的驱使下,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损害经营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随着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职业打假人愈来愈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链条化的趋势,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连续购买商品、高额反复索赔现象严重。有一些不法的职业打假人甚至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自行制假、添假再打假的现象也屡见报端。在打假过程中,强迫关店等干扰生产销售经营者合法经营的行为也屡屡发生。这样的打假行为,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方面实效不彰

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件中所指出的问题往往集中在违法宣传、标识标签等非要害问题,较少打击有实质危害的商品。职业打假人目光瞄准的领域往往是易发现、门槛低、危害小的领域,并不旨在打击制假窝点、有实质危害的商品,毕竟,这样的维权索赔成本将被推高。因此,职业打假人打假逐利性强而公益性弱,这也引发了人们对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支持知假买假政策效果的担忧。

 

三、规制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行为的法律对策

我们可以通过上文总结的一些行为表现和特征识别职业打假人。但是,我们并不应当全然支持或否定其打假行为,而是需要将之加以规制。一方面,即使是职业打假人,在具体消费场景中,其身份也是变化的,其也往往会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在其遭受消费欺诈或者问题食品药品的场合,也应支持其作为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的影响并不都是负面的,其客观上往往也发挥着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商业市场的积极作用。据此,关于规制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行为,我们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人民法院要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树立鲜明司法导向

首先,人民法院要依法准确适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明确司法导向和判断标准,在个案中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平衡。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立场:一是,坚持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处理此类领域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坚决支持消费者合理维权行为,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身份,对普通消费者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支持其索赔主张。二是,针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不简单地对知假买假行为予以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而是坚持客观标准,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案涉消费具体情形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具体来说,《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分别针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后索赔、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行为进行规范,均明确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多部门职权职责范围。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维权过程中,亦往往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多机构求助、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诉讼中,各司其职,各有优势。各方要畅通沟通渠道,构建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规制职业打假人行为的综合治理合力。当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存在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要强化社会责任感,正确发挥自身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在宣传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坚持用正确的法律和道德导向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和消费者诚信维权。

总之,对待职业打假现象,我们一方面要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坚决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注意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有关群体和个人过度借机牟利,甚至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促进消费者权益和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联系方式:刘益辰,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电话17795086732,邮箱8055951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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