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宁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两部法律和规定,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办法》,并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实施。
《办法》确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在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或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3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定期在全县予以通报。
据统计,自办法施行以来,先后有市公安副局长陈刚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出庭应诉11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1.7%。对西吉县的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通讯员: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