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为谁而发?
平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时,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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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婚生子王某1、婚生女王某2。2023年1月3日,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某1和王某2均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王某1、王某2抚养费各75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岁。王某认为李某主观上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客观上亦未尽到抚养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王某1、王某2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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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李某作为王某1、王某2的母亲,不直接抚养王某1、王某2,依法应当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当事人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作出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水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应按照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判令李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同时针对李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修复失衡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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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护监督职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生动实践。打破了“家庭教育属于私事”的传统认知,以司法强制力督促怠于履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承担其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及时纠正不当教育方式,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失教,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防线。同时向社会传递出国家重视家庭教育、公权力主动护佑未成年人成长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家庭尽责、司法护航、社会协同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