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既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但是享有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能不能执行?请看案例执行法官将告诉您。案情简介2023年7月被告王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宁夏银行某支行贷款35000余元,而后被告王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宁夏银行某支行借款28000余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履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4年9月原告宁夏银行某支行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28000余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而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电话沟通中,王某某以自己在外地为由,拒绝到本院申报财产且态度强硬,以为执行干警暂时找不到他,就可以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在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时,执行干警转变思路,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投资型保险合同,目前已交纳保费42000余元。执行干警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经与保险公司确认,该保单现金价值为31000余元,随即执行干警送达法律文书扣留提取该保单现金价值28000余元及其利息,将保单变现的现金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就此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范围。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系投保人缴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随着保险的普及,很多家庭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但有一些被执行人却妄想把购买“保险”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法院的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已经联网,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已纳入查控系统,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予以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下一步,平罗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聚焦重点案件分类施策,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手段,以更多的“真金白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