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载体,其效力问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合同效力的溯及范围,不仅关乎交易的稳定性与公平性,更与企业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陶乐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溯及问题,为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凸显出商事合规在企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A公司提供专业测绘服务。A公司于4月27日完成服务并交付成果,期间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后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于5月10日补签书面《测绘合同》,约定服务费为3万元,并约定了服务费的付款方式,同时特别载明"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后因B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支付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31633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490条之规定,合意达成不拘泥于形式要件。本案中,双方于4月23日达成的口头协议,经A公司实际履行主要义务(4月27日完成服务交付),B公司受领标的物未作异议表示,已构成事实履行之默示承诺,符合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5月10日补签之书面合同虽设定形式生效条款,但缔约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之但书规定,合同生效要件可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补正,故书面合同应视为对既有法律关系的确认,其效力溯及至服务实际履行阶段。B公司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之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利息计算标准采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应付款日(2023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符合公平原则与填平规则。
法官提醒
民法典时代,商事活动更强调“契约精神”与“证据意识”,企业更应当避免以“信任”替代书面约定,尤其在服务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交易中,必须坚持“先签约后履行”原则,本案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商事活动中"先履行后签约"模式的多重法律风险,引导企业筑牢合规防线。风险如下:1.口头协议存在举证困难,易产生事实认定争议;2.倒签合同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40条之规定,可能导致内部审计风险;3.若补签时对既往事实存在争议,可能触发《民法典》第500条之缔约过失责任;4.形式生效条款与实际履行冲突时,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