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是新时代的劳动者,也是值得尊敬的奋斗者,他们常年风里来雨里去的奔波忙碌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成为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关注焦点。当前,我国新业态劳动者达84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如何解决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为人民法院依法破解新业态劳动保障问题的热点话题。
2024年12月的某一天,起早贪黑的外卖员小黄在送餐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屋外天寒地冻……接下来他可能会面对的问题是:送餐途中受伤,谁来出钱医治?被雇主解约后,谁来为他的损失兜底?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的损失谁来赔付?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小黄所在外卖平台,是在要求小黄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再与小黄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平台方称:“不归我们管,小黄是个体工商户,与我们是合作关系,应该由他本人承担责任”。小黄内心充满了大大的疑惑:明明每天都要开会,上下班还要考勤打卡,工资也是公司发的,为何还能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普法小课堂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飞速发展,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现象越来越多,“外卖小哥”维权问题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实践中,不少外卖平台为了层层转包穿上规避责任的“马甲”,或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由其他公司为外卖员发放工资,致使外卖员无法证明外卖平台对其进行了管理,以规避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只要劳动者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保障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