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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丨平罗县人民法院守护你的“买买买”和“吃吃吃”!

  

  

  315特辑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避坑指南+实用攻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法院特辑“3·15消费者权益日”

  平罗法院通过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广大消费者群众精准避坑、合理维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创诚信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1

  消费篇:躲过套路 钱包不哭

  1.健身房跑路?卡还在,店没了

  案例:“都说三月不减肥,四月五月六月徒伤悲,在家减肥没有氛围感,和小伙伴们一起报个健身班吧”,结果,健身房没去几天,再去关门了,健身房老板早已跑路...随着“健身热”,类似事件也愈发多了起来。金额小的,消费者选择隐忍,金额较大的案件,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权,获得全额退款和赔偿。

  法官支招

  办卡前查资质,金额大的签好合同、留存凭证,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预付卡别充太多,切记,“钱存在自己兜里才安全”。

  2.美容祛疤变“无效魔法”

  案例:张某网购“无痛祛疤90%”,结果疤痕纹丝不动,法院认定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官支招

  购物时留存证据,合同、小票、检测报告都是维权的证据。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食品安全篇:舌尖安全 法律护体

  1.过期食品“隐身术”,赔钱不商量

  案例:李某买到的零食生产日期被篡改,法院判超市“退一赔十”,赔了5000元。

  法官支招

  购买食物要仔细查看保质期,发现过期立马拍照保留证据。

  2.销售不合规食品,罚没没商量

  案例:某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赤砂糖,行为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没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支招

  消费者要养成保存购物小票、问题食品及时拍照的习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拨打12315,勇于维权。

  消费者权益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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