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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杨某、丁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年底,丈夫杨某向马某借款20000元。后杨某陆续向马某返还借款5000元。2019年3月17日,就下剩的借款15000元,杨某给马某出具借条一张,妻子丁某在保证人处签字。杨某、丁某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引起诉讼。

  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杨某、丁某向马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马某依照双方约定向杨某出借了款项,杨某不予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杨某和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某作为杨某的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足以证实其对15000元债务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款项属杨某和丁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杨某和丁某共同清偿。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杨某向马某借款,丁某作为杨某的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足以说明,丁某对杨某借款的事情知晓并同意受该笔债务的拘束。在债权人马某主张该笔借款系杨某、丁某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马某基于该份借条,有理由相信杨某、丁某夫妻二人对于该笔债务的形成和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夫妻双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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