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执行异议案件。
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崔某借款数十万元,后因黎某无力偿还故被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黎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崔某认为黎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黎某的配偶吴某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责任。崔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崔某的追加申请。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崔某的追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