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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法院丨认定加盖公司印章证据的效力不能“唯章论”

  
 

  “感谢法官,你真是救了我们企业啊!”近日,某公司送来内容为“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 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

  2023年6月1日,吴某向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工资共计554830.65元。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吴某支付业务提成工资346577.4元。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大武口区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要求鉴定业务提成表中某公司印章的真伪和形成时间,法院发现该公司印章并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因此依职权终止了鉴定程序。庭审结束后,法官通过反复阅卷分析证据发现,从业务提成形成的过程来看,双方既未约定业务提成,某公司制度也未规定业务提成,吴某也承认某公司从成立至其离职从未向任何人发放过业务提成;从证据来源看,两份业务提成表原件均在吴某手中,吴某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从某公司的财务支出制度看,两份业务提成表虽然加盖了某公司的印章,但并不符合某公司财务支出需要财务人员审核等财务制度的规定,且某公司财务支出制度系吴某编制。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不向吴某支付业务提成工资346577.4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本案为典型的民营企业因内部工作人员及印章管理不当,进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财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法治保障,大武口区法院将依法审慎审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注重依法保护与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内部监督、高质量管理相结合,让各类经营主体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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