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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对合同没有争议,起诉想让法院认证一下,行不行?

  
 

  如果双方对于合同均无争议,是否能够申请法院认证合同有效?

  对于没有争议的合同效力的问题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如何裁定?

  案件回顾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收到案件,承办法官便起了疑惑,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着实少见,原告为何要确认合同效力?是对合同内容有争议还是合同没有订立呢?带着疑惑承办法官联系到原告,经与原告甲公司了解才知,甲公司系惠农区的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也是物业服务公司,甲、乙两家公司先后都为惠农区的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确认由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0000元左右,判决生效后,丁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乙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查

  经承办法官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入了解,甲、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无实质争议,甲提起民事诉讼的真实目的系债权转让后便于向债务人丁公司主张债权才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因此,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必须具备起诉的形式要件,还需要实质要件,即存在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存在诉的利益,本案中甲、乙无实质争议,没有必要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一个案件,原告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关键看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法院需要针对争议纠纷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权益及发生的纠纷没有争议即没有诉的利益,也就丧失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那么不应该浪费司法资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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