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与奚某于2023年3月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雒某某由奚某抚养。双方离婚后,雒某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子雒某某,为此多次联系奚某表明想探望孙子的意愿,但奚某坚决不让。雒某的父母一气之下将奚某诉至大武口区法院,大武口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雒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虽然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合情合理,也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伦理,但祖父母的探望权目前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了婚姻家庭领域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领域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祖父母想念孙子女的心情可以理解,祖父母关爱、关心孙子女的行为应予肯定,但祖父母并非法律规定的对孙子女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故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