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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小心“暗箱操作”让你“中标”变“中招”!

  

  

  投标时找几个兄弟公司“陪跑”,报价时互相“打配合”,中标后大家一起分钱……这种“潜规则”是不是听起来很聪明?

  “串”完就被审判!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

  今天,我们就用几个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这条法律红线。

  案例1:兄弟公司“陪标”

  2020年1月21日,某乡政府委托宁夏某工程咨询公司发布某项目招标公告。为谋求中标,牛某找到冯某,密谋由冯某出面找其他公司联合串通投标,后冯某联系到包括宁夏某建设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2020年4月20日,宁夏某建设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转包给牛某,牛某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胡某施工建设。法院以牛某、冯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2:“开后门”泄露底标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为承揽某公司在石嘴山市工程项目,与某造价咨询公司负责人万某串通投标。双方约定:由某造价咨询公司为张某制作投标书,并泄露部分工程和单价项目清单、计价表等涉密信息。靠此办法,张某挂靠的公司先后成功中标。法院以张某、万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3:挂靠资质“一条龙”

  2020年6月平罗县某单位发布某工程招标公告,钱某得知此消息后,便借用宁夏某公司施工资质参与投标。评标前,钱某将投标文件上的信息作为识别标记告知了招标单位的负责人方某和该单位作为招标评委的王某,王某又将该标识秘密通知给了同为评委的李某、张某(均另行处理),嘱托二人在评分过程中给宁夏某公司“给予照顾”。竞标过程中,宁夏某公司成功中标。法院以钱某、方某、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

  法官释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压舱石。串通投标行为本质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对市场经济秩序核心规则的践踏。

  依法惩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既是为守法企业扫清“暗箱操作”的障碍,更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拒绝“潜规则”,远离“小动作”,才能让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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