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太感谢了!没想到28万赔偿款公司一次性就给我支付到账了,让我过了个安心年!太感谢您了。”节后一上班,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就接到了当事人小周打来的电话。
案情速递
2021年1月小周入职某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7日下午16时许,小周在工作中驾驶叉车装车,因叉车故障侧翻造成身体损伤。2023年4月,工伤鉴定确定小周伤残等级为7级。双方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后,都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金额认定不服,双双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调解攻坚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发现双方对小周到某公司参加工作的时间、核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基数均存在较大争议,各执一词,谁都不愿让步。该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未参保情形下"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的确定,而如何确定"本人工资"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面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并就缴费基数问题向有关社保部门进行了专业咨询。为了依法及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官在对案件情况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了解后,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律释明"双轨模式展开调解。
“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确实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你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的开始时间与你个人陈述并不一致,你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小周是在你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且他的父亲也曾在你公司工作过,证明你们公司是得到员工认可的,想要公司长远发展,更要依法依规。”
圆满化解
经过几轮调解,最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公司向小周一次性支付28万元。节前,某公司已如约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