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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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凡等33名罪犯减刑案件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石嘴山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孙远凡等33名罪犯予以公示,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zs.nxfy.gov.cn/index.html)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3000。

公示电话:

石嘴山中级法院:0952-2012657  0952-2022395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0952-2295901

    石嘴山监狱: 0952-2216633

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受理石嘴山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孙远凡,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0700196411197674。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南阳村大屋孙湾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宁0104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远凡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罪犯孙远凡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宁01刑终3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

    罪犯孙远凡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物奖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远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鸣,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2119921103151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南滩村0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宁01刑初31号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被告人李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荣、赵淑玲各项经济损失31241元;被告人李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清各项经济损失19459.8元。罪犯李鸣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宁刑终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民法院(2017)宁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犯罪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李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荣、赵淑玲各项经济损失31241元;被告人李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清各项经济损失19459.8元(已履行)。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上诉人李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罪犯李鸣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周凯,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221198911013039。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高庄乡光华村四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宁02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凯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已履行)。2016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7个,物奖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祁鹏鹏,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722199612085215。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王村镇百泉村东街社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兴刑未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祁鹏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系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

罪犯祁鹏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物奖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鹏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王鹏,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85121603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东门散居8-4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宁01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0元,责令王鹏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597475元(已退赔100000元)。罪犯王鹏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宁01刑终2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王臻辉,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32522198401307390。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大塘村锁石村民组2号。

2008年12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宁05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臻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履行)。罪犯王臻辉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宁05刑终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系累犯。

罪犯王臻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物奖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臻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吉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02198202020610。原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0-10-4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宁0104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吉喆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已缴纳6000元),退赔1578600元(未退赔)。罪犯吉喆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宁01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执8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吉喆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8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大伟,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12825197104131015。捕前住中宁县宁安镇洼路村六队。

2003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卫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大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7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月13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7月25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11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6月4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系累犯。

罪犯王大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潘宗权,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苗族,身份证号:52262219751002005X。捕前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晒金石村一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潘宗权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500元)。2007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3月3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3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6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21年5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潘宗权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宗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马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02198404070510。捕前住吴忠市利通区绿地园小区2号楼2单元4楼西户。

2006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宁03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51714.33元。罪犯马伟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宁刑终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18万元(已赔偿)。2020年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申原安,男,1993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4199309061615。家庭住址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沙塘镇锦屏村三组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宁04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申原安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罪犯申原安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宁04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罪犯申原安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原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李建文,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32524196510242810。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临阅家园4-1-1504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建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1年3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罪犯李建文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李攀龙,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224199205182439。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沐恩小区1号楼4单元403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攀龙犯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实际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2019年9月11日,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向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隆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宁042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攀龙犯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罪犯李攀龙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宁04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

罪犯李攀龙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攀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吴亚魁,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37292519870905171X。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吴三庙行政村吴三庙村9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宁0402刑初第31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吴亚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5700元,司法网络划扣528.85元)。罪犯吴亚魁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宁04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吴亚魁刑事判项部分,继续追缴共同赃款399.4607万元(其中向上诉人刘站追缴100567.75元;向上诉人吴晓丽追缴2.25万元),发还山东省青岛农商银行莱西支行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固原支行(未追缴,终结执行程序)。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吴亚魁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9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亚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杨树锋,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302198907201172。捕前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新民小区9号楼2单元2楼20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宁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树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罪犯杨树锋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宁03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罪犯杨树锋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路文海,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12726198110183017。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郝滩乡庙峁村八组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银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路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罪犯路文海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9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8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2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2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罪犯路文海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5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文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金占宝,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2123197608221315。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水车村五队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金占宝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罪犯金占宝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宁05刑终70号刑事判决:二、撤销原判对该犯定罪量刑及退赔违法所得部分;四、原审被告人金占宝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七、原审被告人金占宝违法所得人民币6.6913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已履行)。2020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系恶势力犯罪罪犯。

罪犯金占宝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占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廖斌,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小学,汉族,身份证号:510104198706280014。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99号6栋3单元5楼10号。

2018年4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宁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廖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罪犯廖斌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宁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廖斌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许志伟,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蒙古族,身份证号:150304198003151017。捕前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四化村吉林路北五街坊30-1号。

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宁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许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元,司法划扣558元)。罪犯许志伟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宁刑终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许志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郝小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23197901230033。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小井坑居委二组69号。

1999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宁03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郝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罪犯郝小军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宁03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罪犯郝小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6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小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王浩,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11119890208091X。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双庄村03队-1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宁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已履行)。2018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13日止。

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贾志滨,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220282198110154119。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屯街18-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宁020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志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已履行)。罪犯贾志滨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宁02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

罪犯贾志滨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志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陈高峰,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22826198308101555。捕前住甘肃省宁县米桥镇高仓村五组31号。

2017年3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宁04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履行)。罪犯陈高峰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宁04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年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3日止。

罪犯陈高峰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陆志伟,男,1985年1月15日,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64038119850115063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盛花园2号楼1单元602室。

2016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宁02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陆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8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陆志伟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志伟予以减去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陈刚,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900619820420121X。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潘渡村九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6)宁01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履行)。罪犯陈刚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宁01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

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马建军,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211197212024516。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育体巷68号。

2014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宁02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100元(已缴纳)。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马建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马军,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2221199204252117。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宁01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已履行)。罪犯马军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宁01刑终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

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王阿勇,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身份证号:152921197606170416。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后西花园村3号。

2014年1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阿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罪犯王阿勇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银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二、撤销原判对王阿勇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以王阿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已缴纳)。2016年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罪犯王阿勇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阿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马金元,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身份证号:640121198905109530。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闵宁镇兰江村。

2009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石大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马金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完毕)。罪犯马金元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9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2019年1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2021年11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系累犯。

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龙建超,男,1991年1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33103199101050632。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城郊镇中东村下发电厂村民小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龙建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罪犯龙建超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天;2019年6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罪犯龙建超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5个,物质奖励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周宗华,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12533197906100314。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北城街148号1幢1单元1楼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石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200元)。2012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周宗华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杨国宗,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身份证号:533103198205162618。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城郊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国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2006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4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7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20年6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罪犯杨国宗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石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周贤,男,1986年2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号:420984198602041717。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宁010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21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20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罪犯周贤在服刑期间确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石嘴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单、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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