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尹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梁某某借款共计18万元。2013年11月初,尹某某对该18万元借款向被告人梁某某分别出具两张借款金额为9万元的借据。该借据担保人分别为彭某、闫某。后为更好实现债权,经双方协商,由借款人尹某某父亲尹某作为新担保人为尹某某上述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由尹某重新给梁某某出具两张9万元借据撤换分别以彭某、闫某为担保人的两张借据。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向尹某某归还了以彭某为担保人的借据,未归还以闫某为担保人的借据。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以闫某为担保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撤换、抵消的情况下,仍以其经营的宁夏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尹某某、闫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尹某某、闫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个人决定以其经营的宁夏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以未撤销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高发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诉讼活动参与主体,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否则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等行为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