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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很重要 主动履行了恩怨

  

近日,平罗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起案件在庭审判决后,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基础之上,再次加以判后答疑,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8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需要购买郑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个人二手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0万元,中介服务费2000元由王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到双方到房管部门过户时,郑某却提出房价10万元太低,要求王某在加付2万元。后来王某提出愿意再支付郑某1万元,郑某同意。双方过户时,郑某又提出要再加1万元,不然不协助王某过户。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郑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郑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支付因违约造成的中介费2000元。在判决后,法官清楚一纸判决不能彻底化解双方纠纷,因此坚持释法说理。法官结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借助名言至理解释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要遵守诚信原则,致使被告深知自身错误,及时化解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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