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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不服从监管 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2119,平罗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于2012112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平罗司法局执行缓刑,罪犯马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2112020131119止。罪犯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平罗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求其每个月必须上交一份思想汇报,但马某均在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才勉强到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矫正态度不认真。 

20136月,马某因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平罗公安机关查获,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7月,平罗县司法局以罪犯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改造,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马某的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20138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对马某收监执行拘役五个月。现罪犯马某已被收监执行刑罚。

(头闸法庭   李蕾  田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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