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运用诉前保全措施成功、高效的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实现以保全促执行的目的,让矛盾纠纷得到实际化解,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赠予锦旗表示感谢。
2024年10月份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山药代购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购买价值198万元的商品,其中代购费24万元、其他费用174万元。2024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月8日”。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在起诉前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执行,遂提出申请诉前保全。沙湖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立即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针对双方的证据及观点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因该案已采取保全措施,待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承办法官依法出具划扣裁定,将案涉款项扣至法院案款账户,并依据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解除了保全措施。至此,该案在进入执行前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平罗县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全区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安排部署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加大财产保全适用力度,同时制定健全完善关于财产保全的制度机制,确保做到应保尽保、以保全促调解、以保促执行,为优质高效执行提供保障,让人民群众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