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法院受理2021年第一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人马某夫妻二人受雇于被申请人李某,在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干装修工,工程结束后,李某并未按时支付工资,经结算,李某给马某夫妻出具欠条,约定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李某仍未支付,马某夫妻便向平罗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李某支付工资6120元。
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进行了审查,认为马某夫妻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便第一时间联系李某,向其直接送达支付令,并告知李某如果对支付令有异议,需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书面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李某需在15日内支付欠马某夫妻的工资,如逾期未支付,马某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收到支付令,在听取了法官的释法析理后,其表示会按期将欠款付清,并对法官的耐心释法给予肯定。
法官提醒:申请支付令属于特殊诉讼程序,其具有及时方便,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程序简易,不需要传唤债务人、无需开庭审理,也无需双方当事人辩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对当事人来说省时省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条件的债权才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